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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中国伦理学会会长 万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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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俊人:现代公共伦理建构的视角看志愿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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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把志愿服务一般地界定为:公民个体或社会群体基于普遍的社会道义精神,自觉实施或自发组织实施的、向公共社会或者社会他者无偿奉献时间、精力、甚至财力的援助性服务和责任承诺。由此可见志愿服务的基本属性和特征:首先,志愿服务的行为主体是多样的,其行为动机是利他的、出于公益的。从事志愿服务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个体,也可以是某些特定的社会群体或者社会组织,不必受特定的主体资格条件的限制,即使是拥有不同国籍的异国公民,只要是出自服务公共社会、关爱和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或人群的善良意愿,就可以投身于志愿服务工作。用民间俗话来说,只要是出自行善积德的善良愿望并找到恰当的方式,便可做志愿服务工作。 其次,志愿服务的行为属性首在“志愿”二字,也就是说,它必须是自觉自愿的,而非强迫的。政府组织可以发出政治号召并制定激励政策,以鼓励社会公民和公民群体积极投身于志愿服务,但这些都只能是社会机制的外在激励,而不能成为某种强制性的约束负担。同样,志愿服务的根本目的是给那些需要帮助的个人或群体提供援助服务,为某些具有重大意义的社会公共事业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志愿服务不仅要看其动机的“志愿”性质,还要看志愿服务行为之结果的“服务”意义,看它的社会公益效应。【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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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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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系主任,教育部长江特聘讲座教授,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兼文科二组组长、校教授提名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伦理学会会长,国家“马克思主义建设工程”之《伦理学》教材编写组首席专家兼召集人,武汉大学、浙江大学等兼职教授,中南大学、首都师范大学特聘教授,湖北大学“楚天讲座教授”。专著有《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下卷)、《寻求普世伦理》、《道德之维》、《政治哲学的视野》等18部,在海内外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2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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