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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刘少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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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冲突的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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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把一些事前没有预料的且对社会秩序产生明显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称为突发性事件,然而,事实上很多被称为突发性群体事件并非不可预见,因为大部分群体事件都有其发生的前因,只不过人们没有清楚地识别而已。一般而言,但凡能给社会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群体事件,通常是某些制度矛盾引起的,能否善于从制度关系上识别和分析这类矛盾,是有效预防和化解群体事件的基本前提。 制度的基本功能是规范社会行为、稳定社会秩序,可是很多冲击社会秩序的社会行为或社会事件又往往是由制度之间的矛盾引发的。这似乎是一个令人费解的悖论。事实上,其中道理并不复杂。因为,不仅不同领域的正式制度是根据不同的社会目的制定出来的,而且在社会各种领域广泛发挥作用的道德规范、宗教信念和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也是以其相互区别的价值原则引导人们展开不同的社会追求。无限多样的制度规定着不同目的的社会行为,而不同社会制度相互交织地在有限的社会空间相遇时,它们相互区别的社会功能就有可能相互排斥甚至支配人们的行为发生冲突。【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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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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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杰,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社会学教材编写课题组主要成员。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副主任。1953年1月7日生于安徽省含山县,1986年6月吉林大学哲学系研究生班毕业,获硕士学位,留校任教。1993年6月吉林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博士学位。1999年9月于吉林大学评为博士研究生导师。2001年起参与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科研与教学工作,2005年正式调入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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