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我国农村发生了深刻变革,传统农业正向现代农业转变。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已成为实现这一历史性转变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然而,任何一种经济体制的建立,都必须根植于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土壤。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家庭农场制是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生产经营体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确立了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这一重大改革,冲破了人民公社“一大二公”的牢笼,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连续登上几个大的台阶,农业生产彻底告别了短缺时代,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实现了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但是,由于家庭承包责任制是一种按人口平均分配和土地肥瘦搭配的小规模均田制,加之我国人均耕地面积甚少,从而导致土地的严重细碎化,小规模的农业生产排斥现代农业的发展,为小农经济的存在和延续提供了土壤。
现代农业需要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方式,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社会化是现代农业对生产经营方式的内在要求。而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生产经营方式。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看,无论是美国模式、欧洲模式还是日本模式,都普遍实行了家庭农场制这一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演进,同样要求建立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家庭农场克服了小生产的弊端,有利于实现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有效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有利于广泛采用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技术,实现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有利于增加农民家庭的财产性收入,提高农民的消费能力;有利于农民的分化,培养和造就现代职业农民。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建立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不是对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的否定,而是对这一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它在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前提下实现了规模经营,从而为现代农业的发展开辟了道路。因此,我们应当从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农业体制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加快建立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为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可靠的体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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